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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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稿说明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 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国家食品 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

2、 食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 食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食品 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批准或者取消备案,并通知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

3、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特点是强化风险管理的原则。一是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实施注册或备案。注册属于行政许可,由国家局负责,在程序和要求上更为严格;而备案实行告知性备案,程序简化,强调企业责任和事后监管。在安全标准上,二者没有区别。

4、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保障化妆品安全卫生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通过规定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卫生要求和安全指导,以及实施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该条例旨在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可控和安全可靠。

化妆品管理办法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制定本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 对化妆品生产、流通、进口等方面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具体规定如下: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对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责。同时,禁止使用禁用和有害成分,应当对化妆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 对化妆品生产、流通、进口等方面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具体规定如下: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对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责。同时,禁止使用禁用和有害成分,应当对化妆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保障化妆品安全卫生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通过规定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卫生要求和安全指导,以及实施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该条例旨在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可控和安全可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 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什么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综合处处长李南从立法计划和立法思考两方面介绍了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建设情况。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如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负责。

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所以总的来说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怎么处罚?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负责 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2、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3、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4、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FZ 的,从重处罚。

5、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处罚一到三万元。

6、如果销售的是进口特殊化妆品,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如果销售的是进口普通化妆品,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1、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计五章35条,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化妆网络经营作出具体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 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3、《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坚持 监管和平台治理相结合、线上净网和线下清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技术管网相结合、一般要求和特殊规定相结合的管理理念,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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